政策法规
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山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办法
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“十八大”报告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,进一步扩大我区就业规模,优化就业结构,提升就业质量,鼓励城乡劳动力规范就业、稳定就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》和北京市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补贴范围
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农村转移劳动力中的下列人员(以下统称“补贴对象”),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,被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,办理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,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,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,可以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。
(一)女40周岁、男50周岁以上人员;
(二)残疾人员;
(三)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;
(四)低保人员;
(五)初次进京随军家属;
(六)“零就业家庭”劳动力和“纯农就业家庭”劳动力;
(七)矿山关闭地区农村劳动力。
在国家机关、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、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、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就业的,不纳入补贴范围。
二、补贴标准和年限
稳定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。补贴对象在同一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每满半年,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。
稳定就业补贴按照《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流程》进行申请和审批。
三、资金监督与管理
稳定就业补贴是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资金补贴,所需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。
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稳定就业补贴申请的审批、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。区财政局负责稳定就业补贴的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。乡镇(街道)社会保障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社保所”)负责稳定就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稳定就业补贴的接收受理、初步审核、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等。
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,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和乡镇(街道)开展核查工作。补贴对象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,一经查实,由区人力社保局、区财政局取消其享受资格,追回资金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四、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。
五、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,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。
附件:1.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流程
2.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
3.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汇总表

附件1
附件2
姓 名 | 性 别 | 就失业登记证号或转移就业证号 | |||||||
身份证号 | 联系电话 | ||||||||
实现就业单位 | |||||||||
申请 内容 | 本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 (单位名称)已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,现申请稳定就业补贴 个月,共计金额 元。 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。 申请人: 年 月 日 | ||||||||
社保所初审 | 经初审,符合申领条件,共计 个月 元 经办人: 复核人: (公章) 年 月 日 | ||||||||
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| 经审核,符合政策条件。同意其申领 年 月至 年 月的稳定就业补贴,共计 个月 元。 经办人: 复核人: (公章) 年 月 日 | ||||||||
备注 |
